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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食品药监局:无许可证不得经营护理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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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9: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验配隐形眼镜或护理用液,违者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查处。
  据统计,至2006年12月28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接受企业申报160家,已核准发证114家。通知要求有关企业进一步加强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生产。对使用产品发生不良事件或疑似不良事件应按规定报告杭州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所在地区、县(市)局,分局,必要时报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缺陷产品,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缺陷产品,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企业应当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提供监管部门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协助和配合生产企业做好缺陷产品的召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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