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查处一化妆品经营店非法经营隐形眼镜案 近日,平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两节”化妆品专项整治中,发现一化妆品经营商店违法经营隐形眼镜案,现场查获72瓶(片)“美瞳牌”隐形眼镜及护理液。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隐形眼镜直接植入人体,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有最高级别的管理规范。经营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应当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查,该店没有取得相关证件。属于无证经营。其行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违法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平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给予该店没收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