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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

2004-7-6 00:00| 发布者: 眼镜框| 查看: 421| 评论: 0

摘要: 2004年,实施眼镜产品许可证制度对于中国眼镜行业来说无疑是最令人关注的事情。作为眼镜行业准入门槛,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是每个生产企业和零售企业无法回避的话题。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已成为日 ...

    2004年,实施眼镜产品许可证制度对于中国眼镜行业来说无疑是最令人关注的事情。作为眼镜行业准入门槛,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是每个生产企业和零售企业无法回避的话题。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已成为日前全国所有眼镜生产企业和零售企业的当务之急。为此,让我们聚焦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关注焦点

   焦点之三:执行难是许多政策法规都面临的问题,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能做到严格、公平、公证吗?如何杜绝违规操作,避免流于形式?有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法和监督机制吗?
    有的企业认为,如果不能取缔不合格的手工作坊与“夫妻小店”,对那些规范经营的企业就不公平;有的企业认为,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地方严格一些地不严格的情况,也不公正、不公平;有的企业认为,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前松后紧或前紧后松的现象,也不公正、不公平……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很多企业都认为主要取决于审查人员的政策水平的高低、综合素质的优劣和对《细则》条款的理解能力。
    《细则》能否严格的执行,审查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公平,不仅是各企业担心的问题,也是眼镜审查部高度重视的问题。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的开展,在《细则》的制定、宣贯、监督以及核查等方面都做了许多预防与处罚的准备工作。
    首先,在《细则》的起草、制定过程中,除了广泛征求业内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外,还先后两次派人到有关眼镜生产基地进行调研,并组织了两次有关《细则》的计论会,使之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减少了执行中的随意性与想当然。
    其次,眼镜审查部在3月中旬对全国各地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检验机构进行了《细则》的宣贯和答疑,统一各地审查检验机构对《细则》的理解,然后再由各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所在地的眼镜生产企业和零售企业进行宣贯,减少因理解不同而造成的执行标准各异。
    第三,为保证审查的公正、公平,特设立回避制。《细则》总则第5、1、1条规定:“……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以要求予以回避。”
    第四,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是整个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权威性与生命力,所以,实行了审查人员持证上岗和审查组长负责制。要求所有审查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没有经过培训,没有取得审查员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审查工作。同时,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谁审查谁负责,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增强其责任心和使命感。
    第五,为了防止检验机构各行其是,审查机构要求各许可证检验机构统一检验尺度、检验程序和检验报告格式,减少因地域差别和人为因素造成标准的不统一;同时,还要求各检验机构一定要加强内管理,严格审查的程序,严格批准的手续,严格执行三级签字,并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为了督促审查工作公正、公平地进行,审查中心和审查部将加强对各地审查工作的核查,一旦发现有检验机构在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上出现问题的话,将追究该核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若发现有篡改和伪造检验数据的,将严厉处罚,对此在《细则》总则8、12条中有明确规定:“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人员守则》中有关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有了上述各项措施,对杜绝违规操作、防止人为干扰大有好处,但要真正确保审查工作公正、公平地进行,还需有两个方面的配合:一是各检验机构及审查人员要增强责任心,加强对《细则》的学习,减少理解与执行的偏差;二是各申报企业要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对审查过关不但不抱走偏门的非分之想,而且还要加强监督,对违规操作进行举报。

    焦点之四:实施眼镜生产许可证制度会不会像一场狂风暴雨,来也匆匆,去也匆匆,非但没有提高质量、规范市场,反而《细则》成了日后戴在企业头上的“紧箍咒”,成了某些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乱收费的 “尚方宝剑”。
    要对旧的秩序进行改造,对污泥浊水进行涤荡,的确需要狂风暴雨的猛烈;而要建立并巩固新的秩序,培育和扶持新生事物,则更需要“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持续。在我们的采访调查中,许多企业都对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维护与管理表示出某种担心。比如以温州信泰、上海伟星等为代表的部分公司认为:如果一些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在缴纳了罚款后便合格,或一些企业在硬件和软件方面临时性地进行恶补过关了,却未能从根本上提高生产能力与管理水平,那么,实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目的与意义,都将大打折扣。
    的确,任何法令法规若不能贯彻始终,都会形同虚设。根据《细则》的相关规定,以罚代检显然是属于违规操作的范畴,是与《细则》 的宗旨精神完全背道而驰的,将是追究处理的对象。另外,此次发证工作并非一劳永逸,《细则》总则第8 .1条规定“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意味着五年之后还将进行换发证工作。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因考虑到目前眼镜业的具体情况,《细则》的各项规定尚属最基本的要求,随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与提升,今后有可能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所以,任何企业都不能仅以此次审查过关为最终目的,必须与时俱进,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和完善自己。
    对于大家更为关注的《细则》会不会成为戴在企业头上的“紧箍咒”,成了某些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乱罚款、乱收费的“尚方宝剑”的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了如下说明:一、任何一条法令法规的出台与实施,首先考虑的应该是该法令法规是否合法,是否有可操作性,执行之后是否有实际价值和意义,而不是实施之后会不会产生某些副作用。二、企业有这方面的担心也属正常,因为再好的法令法规被歪嘴和尚念走了样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少见,这也将促使我们更好地防患于未然。三、要防止出现这样那样的利用《细则》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发生,除了相关的处罚条例的威慑外,还需要各企业的监督与举报,一切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都将严惩不贷。
    企业增强监督意识尤为重要,这既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也是法律法规尊严的维护。也许有不少企业会以曾经有过的惨痛经历提醒自己,监督与举报都是徒劳无益,还是明哲保身的好。事实并非如此悲观,一是从宏观看,在法制化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一切都在朝着正规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应该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二是从具体事实看,监督与举报已发挥了作用,比如,前不久湖北、山东两省部分地区的检验机构把透射比测量装置作为眼镜店的强检设备,凡不具有该设备的都必须购置,有的甚至已开好了罚款单。这件事经举报到中国眼镜协会后,很快,透射比测量装置的检查工作被停止。事实上,仅在眼镜行业,通过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反映某些地方检验机构乱罚款,乱收费而最终获得圆满解决的事例,早已是不胜枚举。所以说,增强监督意识,敢于向违规行为作斗争,也是保证《细则》公正、公平执行的有效途径之一。
 
    实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合理建议
    为了使《细则》更好地贯彻实施,许多企业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
    一、全面审查,不留死角。北京眼镜协会秘书长刘多宁认为,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既然是旨在“提高门槛打击伪劣产品,规范管理提升质量品牌”,在实施时就应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针对眼镜零售市场,不仅要对眼镜零售店进行审查,而且更要对眼镜批发市场(其中不少是批发兼零售)以及医院承包柜台、商场出租柜台、超市出租柜台从事眼镜零售的进行审查,不然的话,许可证制度的作用就会减弱不少。
    二、配套工作要相应开展。对眼镜零售企业验配人员持证上岗问题,许多零售企业在表示支持的同时,也建议相关的培训工作要及时开展,建议并完善全国性的梯队培训,并严格各种培训证书的审核与发放。
    三、后期的市场监督要制度化。温州信泰公司认为,生产许可证不能搞终身制,即使“五年制”也不行,对那些虽然拿到了生产许可证,但质检不过关、消费者投诉多以及社会不良影响大的企业,应强令整改甚至收回生产许可证。为了使市场监督落到实处,减少随意性和阵发性,应将市场监督制度化。

    实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前景看好
    尽管对《细则》的实施还有这样那样的意见与担忧,但从总体情况看,绝大部分的企业还是持欢迎、支持态度,并且对实施眼镜产品生产证制度的前景也十分看好。他们认为,如果《细则》的执行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除了大家都能想到的宏观的行业效应和社会效应外,还将促进行业的一些可喜变化。
    一、由于《细则》对眼镜企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技术人才和管理模式都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审查合格的企业,除了能提高其产品的质量外,还会因生产经营成本的增加,减小了让利降价的空间,在客观上也有助于限制和控制价格战的全面瀑发和无限升级,有利于市场与经营的规范。同时,这也在无形中促使一些企业将用于打价格战的利润转投到生产、技术与管理的提高与完善上,这无论是对自身的发展、行业的整体提高,还是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都是大有好处。
    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有可能促进行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广州中山大学眼科医院验光配镜中心副总经理康瑛认为,《细则》实施后,眼镜零售市场的最大变化很可能是加快一批区域性的大型加工中心的出现。同时,若强制性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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