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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年龄的远视配镜原则

2010-4-6 00: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97| 评论: 0

摘要: 对幼儿及青少年,尤为必要。7岁以下的儿童,有轻度远视是生理现象,不需要配镜;但如果度数过高、视力减低或伴有斜视时,就应当配镜矫正。7~16岁的学生,低度也可考虑配镜,如有视力疲劳,视力减退或斜视时,则必须 ...

    对幼儿及青少年,尤为必要。7岁以下的儿童,有轻度远视是生理现象,不需要配镜;但如果度数过高、视力减低或伴有斜视时,就应当配镜矫正。7~16岁的学生,低度也可考虑配镜,如有视力疲劳,视力减退或斜视时,则必须矫正。

  随着年龄增长,晶状体逐渐硬化,弹性下降,睫状肌的功能也逐渐变弱,从而引起眼的调节功能逐渐减弱,大约在40-45岁开始,阅读或近距离工作发生困难,这种由于年龄所致的生理性调节减弱称为老视。

  成年人远视,初次配镜时,应不作全部矫正,40岁以下者应用睫状肌麻痹剂散瞳验光配镜,40岁以上者可不散瞳作验光。

  1.轻度远视如无症状则不需矫正,如有视力疲劳和内斜视,虽然远视度数低也应戴镜。

  2.中度远视或中年以上患者应戴镜矫正以增进视力,消除视疲劳及防止内斜的发生。

  因其睫状肌由于长期的过度运用,产生肌肉肥大,如果希望于短期内全部松弛,常不容易,因此应逐步予以矫正。

  凡在睫状肌麻痹条件下作散瞳检影,则矫正镜片应较实际测得的度数略低,以适应睫状肌的生理性张力。至于减低程度的多少,并无固定的规律,比较合理的办法是,根据隐性远视度数,再加上1/4的隐性远视度数,作为矫正的标准。

  但每个病例都应当给以个别的处理,诸如各人对于所给镜片的接受程度(以视力之锐敏性为标准),患者的年龄,他所表现的临床症状,外眼肌功能的平衡情况,中层的身体及精神状态以及职业等方面,都应一一顾及。总之,以所配戴的眼镜感觉最舒适为准。老年人,当全部远视转为固定性时,不论看远看近都需借助眼镜,但无需作睫状肌麻痹下的检影配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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