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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拆封可退” 为新消法打上迟来的“补丁”

2016-8-19 00:00| 发布者: 丹阳眼镜价格| 查看: 167| 评论: 0

摘要: “网购拆封可退” 为新消法打上迟来的“补丁”   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今后,这一状况将有改善。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网购拆封可退” 为新消法打上迟来的“补丁”

  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今后,这一状况将有改善。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

“拆封可退”增添消费者网购底气

  2014年施行的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然而,由于消法第二十五条给“七天无理由退货”设定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一条件,且未对商品完好进行明确解释和界定,因而,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理解出现分歧。不少网络商家认为,网购商品的外包装已被消费者拆封或商品已被消费者试用即为“商品不完好”,并对拆封商品拒绝退货。

  此番条例提出,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并对“商品完好”给出清晰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有了新规“撑腰”,以后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将更有底气。

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护航电商发展

  在实体店购物时,消费者可以查验商品,可以试用。在网购时,消费者也理当享有这些权利,而拆封是消费者查验商品、试用的前提。如果对消费者拆封的商品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查验权、使用权就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甚至被剥夺了,消费者的其他相关权利很可能被侵犯。“网购商品拆封可退”符合消费常识,也符合消费情理。“网购商品拆封可退”为消费者权益打了个补丁,鼓励消费者放心消费。这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利。

  网购“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使电商经营行为受到法律约束。实施“后悔权”,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可以加大对国民经济健康增长的拉动,进一步促进内需。

  实施网购“后悔权”,最大的意义在于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增长,促进消费内需,真正使得消费内需成为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发动机”,也有利于提升电商行业竞争力。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

  但是有了“后悔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能够与商家“和平共处”。个体维权势单力薄,面对强势的商家,往往会陷于孤力无援的尴尬困境。相反,由机关和有关组织代表消费者个体“出头”,形成维权合力,其效果将会事半功倍。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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