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搭售3D眼镜属“霸王条款” 于4月16日报道了《市民吐槽影院“搭售”3D眼镜》,引起市民关注。昨日,市消委会发布今年第2号消费提示回应此事称,影院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强制消费行为。即使影院出示公告告知,也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4月16日,报道引起了许多电影迷的关注。市消委会在经过调查后认为,影院搭售3D眼镜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影院要求消费者购买3D电影票要另外买3D眼镜的规定违反了《消法》的相关规定:一是3D电影的票价高于普通电影一至二倍,其观赏价值及服务已体现在票价中,提供3D眼镜是影院必须提供的配套服务。因此,影院要求消费者另行购买或自带3D眼镜是不合理的;二是不买眼镜即使买了电影票,也看不到3D电影,这是影院依仗自己的独占优势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的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即使影院出示公告告知,也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所述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消委会还呼吁电影院立即停止要求消费者看3D影片必须购买3D眼镜的强制交易行为。 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