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14 00:00| 发布者: 隐形眼镜| 查看: 76| 评论: 0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开展隐形眼镜店专项整治
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高风险的特性,不得随意销售。2月中旬,正值大学校园学生返校高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针对学校周边的隐形眼镜店开展了专项整治。
来源: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