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眼镜协会发布职业资格证书监督管理重要通知 日前,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黑龙江省眼镜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加强眼镜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1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全省从事眼镜验光及眼镜定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或继续从业。各眼镜验配企业需做好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结果上报省眼镜行业协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省眼镜行业协会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从事眼镜验光、定配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收和录用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企业,要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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