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一眼镜店内发现非药品“视力明眼膏” 近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一家眼镜店内检查时发现:视力明眼膏,北京视力明科贸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豫卫健用字[2000]第0100号,规格15g,外包装标示[适用范围]“各种近视眼及眼睛疲劳症,特别青少年假性近视、弱视、青光眼、白内障、老花眼、玻璃体混浊,黄斑变性等眼疾患者”,生产日期:2010年04月09日,批号:100409。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定义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废止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的通告》(豫卫通告[2010]1号),上述产品属于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产品冒充药品,应按假药论处。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120号)的要求,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为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第三阶段,我局将继续加大对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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