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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山寨眼镜 盛行之风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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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3: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论是从豪雅到大光明,还是从大光明到宝岛,山寨眼镜似乎从没停止过它的“山寨文化”,但不管是你来克隆我,还是我来克隆你,最后只能是吃力不讨好,落到两败俱伤的下场。   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历时两年的“大光明”商标争议案判决结果尘埃落定,标志着在和17家“大光明眼镜公司”的较量中,“浙江大光明”成功守住了“大光明”商标。然而几家欢乐几家愁,胜诉当然值得高兴,但从事件的一开始,就其本身的意义来说,在花费了两年时间,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之后,谁都不是胜利者。
  品牌眼镜,巨大的利益“蛋糕”
  品牌无疑是现代商品竞争中最有力的“杀手锏”。除了本身的意义外,自身还蕴含着巨大的无形资产,如果说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外在形式,那么品牌无疑是维持企业发展的灵魂。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争相在这块“品牌蛋糕”上分一杯羹,也是理所应当的事件了。另一方面,国内眼镜生产基地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如:深圳、厦门、温州、江苏等地。近年来,随着国内需求的不断拉动,中国眼镜产业应该说等到了迅猛的发展,其中也催生了不乏雪亮、明廊、大明、博士伦等眼镜品牌。 然而,从总体来看我国眼镜行业整体的品牌意识、品牌能力还非常欠缺,基本上国内的企业多半不做品牌,而多半做品牌的企业存在着难以做大品牌的尴尬境地;相反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的企业在进行着低档、低附加值的产品复制工作,走着“以量取胜”的辛苦道路。相比国外知名的眼镜品牌和国内少数拿得出手的牌子,克隆这块“品牌蛋糕”似乎比原生态的创建来的更加容易和迅速。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国内不知名的眼镜品牌在全国至少有上千个。而“品牌监管不利;杂牌、冒牌横行;正规品牌得不到保护”是目前眼镜市场的主要弊端。也是导致山寨眼镜频频引火烧身的内在软肋。
  那么企业又如何能在这块“品牌蛋糕”上分一杯羹?怎么分?据相关业内专家表示,应立足眼镜产品行业的特点,结合相关行业的品牌运作,来突破眼镜品牌塑造的樊篱。具体可以从以下三点着手:
  第一,做渠道品牌。由于眼镜“半成品”的产品特性,眼镜企业不仅在销售上对渠道的依赖性非常强;在品牌建设上,眼镜品牌更多的时候也只能通过渠道品牌来体现。产品的同质化让消费者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认知趋向于零,在他们的记忆中只有渠道;产品的简单化,导致企业形象传播载体的缺乏,产品与品牌的关联性被切断。
  所以,眼镜行业企业的品牌弱势与渠道品牌的强势,让品牌建设必须一切以渠道品牌为核心。比如,眼镜企业的广告传播上必须与渠道的拓展同步,特别是进行连锁经营或渠道拓展的时候,渠道的覆盖率基本上决定了广告的有效率;在广告传播的诉求点上,也要立足渠道进行挖掘,通过招商能力比较强的渠道来完成。
第二,做服务品牌。品牌从来都是对消费者来说的,品牌也只有在消费者的存在才有价值,所以,注重消费者的感受永远是品牌所要研究的课题。而对于广大的眼镜企业来说,现实和最有效的做法是———忘掉产品做服务。   具体来说,就是要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给无心换眼镜的人一个微笑,给来店溜溜的人一次免费的清洗。这样,消费者对眼镜店,对眼镜品牌的好感自然就来了。做服务品牌,关键是做培训,树立全员服务意识,不放弃每一次留下好感的机会。这样服务就出来了。
  第三,做概念品牌。产品的同质化,目标消费者的同一性,企业用什么来区分自己,创造不同,惟有概念。用概念把品牌的个性表现出来,时尚也好、健康也好、有型也好,给企业自身一个说辞,也就是给消费者一个选择你的理由。
  法律法规,维权的基本标准
  尽管山寨眼镜风波四起,企业维权屡试不爽,但企业要想真正杜绝假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由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规定,容易造成在不同区域可能出现企业名称中字号相同的情况。但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某些服务行业可以对其企业名称做适当简化,但这种简化使用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这种在先权利指的是有关民事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或姓名权等。同时,企业针对维权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其中《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行为,或者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只有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才能自主使用商标,否则将被视为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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