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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擅自改名,东城工商分局对北京东方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出了“限期改正户外企业名称牌匾,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决定。现在该企业已将牌匾改为“北京东方大明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北京市著名商标 “大明”注册商标所有人--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向东城工商分局投诉。投诉中反映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29号,也是从事配眼镜服务的“北京东方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的牌匾使用了“东方大明眼镜”的字样,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误导了消费者。
东城工商分局商标科立即对该单位进行调查:北京东方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于2005年3月4日经核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自成立时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的牌匾使用了“东方大明眼镜”。认为该公司牌匾上使用的“东方大明眼镜”的字样,未突出使用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大明”字样,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执法人员在实地勘察时发现,当事人设立牌匾的名称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核准登记注册的名称不符。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该企业牌匾中使用的“东方大明眼镜”的字样中“东方大明”是企业名称缩写,但“眼镜”二字却超出了企业登记注册名称的范围,也未经登记主管部门核准或变更,属于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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