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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岛眼镜”为啥两套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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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5: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细心的消费者可能发现,福州街头上存在着两家不同的“宝岛眼镜”。近日,位于五一路上的一家白底黑字招牌的“宝岛眼镜公司”悄悄更换了门店招牌,把原有的“宝岛眼镜公司中国第一店”改为“宝岛眼镜(连锁)公司福州第一店”,眼镜盒、眼镜布上的“宝岛眼镜”字样也改为“福建宝岛有限公司”。这一切只因一场商标侵权官司,省高院近日判其违法使用商号简称侵权,要求其更改门面招牌。  据了解,2002年宝岛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岛光学公司,直辖店为蓝底黄字招牌),取得了眼镜行“宝岛”商标。随后宝岛光学公司向福州五一路上的福州康明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白底黑字招牌,以下简称康明公司)“发难”,并于2005年9月向省高院提出诉讼,诉“康明宝岛眼镜”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宝岛光学公司的代理律师廖汉初表示,“康明公司”在其店面招牌上打上“宝岛眼镜公司”,且打上“中国第一店”字样,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台湾宝岛眼镜”的总店,并且其玻璃窗、眼镜盒、眼镜布上仅仅注明“宝岛眼镜”,侵犯了“宝岛眼镜”的商标专用权。  近日,福建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虽然“康明公司”辩称其店面招牌“宝岛眼镜公司”是使用企业名称的简化形式,但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  省高院判其立即停止店面招牌、门窗玻璃上仅仅使用“宝岛眼镜公司”,停止在眼镜盒、眼镜布等商品使用“宝岛眼镜”文字,并赔偿对方8万元。  省工商局商标广告处副处长赵敏告诉记者,这次“宝岛眼镜”的商标和商号之争绝对不是孤例。“单省局每年就要接到十起以上的商标和商号近似的侵权纠纷投诉。”虽然有些企业名称登记在先,有在先权,但是商号必须规范使用全称。尤其在其简写名称跟其他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对公众造成混淆的情况下,更不应该使用简写,以免有恶意“傍名牌”之嫌。工商部门在判定企业恶意简化使用企业名称,造成混淆的,可以禁止其使用简化名称。碰到此类纠纷,也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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