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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使用“鳄鱼” 丢了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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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7: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鳄鱼”眼镜商标权涉外纠纷案,温州市嘉光眼镜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赔偿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于1933年在法国成立,并注册了鳄鱼商标。如今该品牌服装及系列商品在全球拥有一定的知名度。1980年起,该公司在中国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分别申请并获准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

今年2月和3月,该公司发现“嘉光眼镜”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眼镜上使用鳄鱼图形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也查获侵权眼镜数量1万多副。今年4月9日,拉科斯特公司将“嘉光眼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拥有的鳄鱼图形商标、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存在相近似,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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