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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华公司收购爱尔康附条件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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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商务部消息,商务部反垄断局日前附条件批准了诺华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诺华)收购爱尔康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反垄断局的公告显示,在隐形眼镜护理产品方面,交易双方集中后在中国拥有的市场份额近60%,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审查查明,由于诺华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视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视康)与中国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市场中第一大生产销售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签署了《销售和分销协议》,可能导致集中后的企业与海昌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在产品价格、数量、销售区域等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商务部与申报方充分磋商,就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最终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诺华和爱尔康需履行附加义务为,截至2010年底,诺华全面停止向中国销售易妥芬产品;同时,在商务部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诺华不得重新将易妥芬产品或以新名称出现投放中国市场;不得将其在本交易交割前所拥有的,在中国之外销售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产品投放中国市场。在此5年期内,自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的每一周年,诺华应向商务部汇报履行承诺的情况;另外在商务部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诺华终止上海视康与海昌之间的《销售和分销协议》,并在终止该协议一周之内向商务部汇报履行承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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