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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提 醒——眼 镜 企 业

2005-8-31 00:00| 发布者: 丹阳眼镜| 查看: 431| 评论: 0

摘要: 近段时间,温州市工商局加大了对我市范围内企业发布的广告内容的审查力度。审查对象包括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发布的广告内容,如企业简介(企业产房面积、年产值,年产量、企业荣誉所获日期)、企业目录、企业户外广告等 ...

近段时间,温州市工商局加大了对我市范围内企业发布的广告内容的审查力度。审查对象包括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发布的广告内容,如企业简介(企业产房面积、年产值,年产量、企业荣誉所获日期)、企业目录、企业户外广告等等。我市瓯海区已有几家眼镜生产企业牵涉到发布企业虚假内容的事件中。

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二章、第十条中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所以企业发布的企业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如企业所获荣誉的地域范围等)。而涉及到数据(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企业年产量、企业年产值等)特别要求它的准确性。

为了使广大眼镜企业避免因工商局审查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故建议我市眼镜生产企业及时审核企业以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发布的企业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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