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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和经营隐形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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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2: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网友“小蛮2”在浏阳论坛发帖称:“戴了一段时间的美瞳,最近有些红肿,不知道是不是买到劣质的。”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具有装饰作用的平光角膜接触镜(俗称美瞳)就已被列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的,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
     市食药监局提醒,隐形眼镜的配置和正确佩戴需引起消费者的重视。隐形眼镜验配除了验光,还要对角膜直径、眼压等进行检测,判断患者眼球适合的镜片型号,初次佩戴者最好在佩戴后一周和一个月分别进行一次复查。隐形眼镜属于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法经营,经营的产品应当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从合法渠道购进。
来源:浏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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