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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料之中。”昨天下午,沈军用短短四个字来表达其所在公司与杭州市眼镜商会名誉侵权官司的一审结果。沈军是杭州菲狐眼镜超市有限公司(下称“菲狐公司”)的董事长。因一直推广平价概念,“菲狐”一直被称为眼镜行业的“价格屠夫”,引得一些同行与供货商不满。
昨天上午,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公开审理后,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当庭驳回菲狐眼镜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为首家以“平价眼镜超市”模式在杭城连锁经营的菲狐眼镜公司,一出现就引起很大争议(早报曾多次报道),最后杭州市眼镜商会直接介入,但风波并没有就此停息,反而使双方矛盾激化。
沈军委托代理律师列出了杭州眼镜商会侵权的两条理由:一是作为杭州市眼镜商会的会员,去年商会年会时,“菲狐公司”并没有收到邀请,这给其他会员以“菲狐”被排除在商会之外的感觉;另一方面,商会负责人在年会的公开发言稿中暗指“菲狐公司”以平价形式销售眼镜用的是噱头,实际上并不平价,而且部分眼镜还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会员们对这种销售行为进行抵制。
“菲狐公司”认为,该公司在2005年5月26日向眼镜商会缴纳了一年的会费——人民币1000元,按照商会章程,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在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团体的活动等。但在去年11月年会召开时,“菲狐公司”在依然享有会员资格的情况下却没得到邀请,商会负责人在年会上的公开发言也对“菲狐公司”的声誉造成很大伤害,因此“菲狐公司”要求法院责令杭州眼镜商会在本行业内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杭州市眼镜商会当庭提交了年会召开通知、商会会员名册及邮寄回执,以证明并没有在年会召开时将“菲狐公司”排除在外,也没有拒绝其参加年会。至于在年会上商会负责人的有关言论,是针对媒体对“菲狐公司”一些不恰当的报道之后,商会其他会员认为有失公允并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会出面是为了整个行业形象不受影响,并不存在诋毁“菲狐公司”的意思。
“菲狐公司”董事长沈军表示将继续上诉,因为“手头还有其他重要证据没有展示”,而公司也将继续走“平价眼镜超市”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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