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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接到大额外贸订单,这本是件喜事,但台州一家眼镜厂却因合同不规范踏了个空,2万多副眼镜堆在仓库里没了着落。 近日,台州市工商部门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两年前,台州某眼镜厂收到台州某外贸公司一份购销合同的传真,要求其生产21600副各种规格的眼镜架,货值66960元,约定一个月后交货付款。面对这样一笔外贸订单,眼镜厂的负责人喜出望外,立即安排工人加班加点,终于赶在交货时间前完成了订单任务。谁知交货时,却被外贸公司告知:外商已经撤单,不需要这批货了。
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眼镜厂多次与外贸公司交涉,但双方各执一词,协商陷入僵局。眼看着生产出来的2万多副眼镜架堆放在公司仓库里无法销售,该眼镜厂的负责人心急如焚。无奈之下,他找到工商部门请求援助。
双方争执的焦点出在那份传真合同上。工商人员审查后发现,该合同存在诸多不缜密的地方。首先是买卖双方签名或盖章的缺失。传真合同件上只是打印了委托方(外贸公司)代表的姓名、地址、电话、开户行等信息,而加工方(眼镜厂)的姓名、地址等相关 信息显示空白。显然,眼镜厂在收到传真合同后,并没有回传签名确认书,仅凭电话交流等方式与买方达成口头约定。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工商人员与台州某外贸公司负责人应某取得了联系。应某承认,的确在2006年3月份向该眼镜厂发过传真合同,但并没有在传真过去的购销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也没有与眼镜厂达成明确的口头协议,对眼镜厂赶订单生产的事情并不清楚。由此,他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无效的,自己不应该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工商人员指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法律是认可的。加工方(眼镜厂)在收到传真合同后虽然没有盖章确认,但是其在生产订单之前与委托方(外贸公司)进行过联系并达成口头约定。在此情况下,外贸公司以未加盖*和签字为由,否认该合同的成立,理由不充分。而双方有无达成口头约定,这个比较难举证,即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也要耗费双方的非常大的财力、精力和精神压力,操作不好很可能会造成“两败俱伤”的结局。
经过工商人员耐心劝说调解,外贸公司最终答应尽快给眼镜厂的2万多副眼镜架“另觅婆家”。眼镜厂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特别提醒
在目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国内的加工企业接到外贸订单后,获利心切,往往不加思索地同意签约,而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考虑较少,为日后出现纠纷埋下了“祸根”。为此,工商部门提醒:企业在接手外贸订单签订时要慎重,谨防合同风险。
企业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工商查询等方法,多方咨询、了解委托方的真实身份、资信程度、经营状况,避免受骗。在签订加工合同时,要就加工费、原辅材料的选用、交货期限、验收标准、产品的规格、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等问题,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可咨询当地工商部门,协助建立格式合同范本。
承揽定牌加工业务时,在签订合同时有义务要求委托方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认真审查其合法性,确认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切忌盲目接单。
另外,在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时,为避免纠纷,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应明确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盖章或签字确认,尤其对修改的部分应要求重新确认,应约定未经双方确认即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无效;也可以采取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签订合同,这样做虽麻烦和需要一定的成本,但可以保存完备的合同文本,一旦发生纠纷,容易查明责任方,在签订比较关键的合同时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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