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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E虽然败诉但专利在中国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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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2: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德国OBE公司状告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一案虽然尘埃落定,但是最近德国OBE公司却发布信息称,OBE公司所属专利在中国及其他国家仍然有效。
     据有关消息发布,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浙江康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了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BE公司)的专利权。康华眼镜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康华眼镜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OBE公司的专利权。2009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OBE公司的再审请求。
     此后,在北京眼镜展期间该公司驻港一位负责人指出,对以上判决应该这样理解才具重要意义,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质疑OBE公司该中国专利的有效性;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仅限于中国境内,而且仅基于生产工序中的一个特征;三是这一判决并不会影响中国境外的任何其他相应的专利;OBE公司在其他国家成功维护了其专利。因此,OBE公司所属专利在中国及其他国家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在OBE公司专利有效的国家境内,销售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眼镜及配件的行为仍是被禁止的;OBE公司将继续在中国、欧洲、美国及其他国家使用其有效专利,以停止侵犯OBE公司相关专利的弹簧铰链的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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