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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查询 销售假冒眼镜只得赔偿
日常生活中,一些经营者常以“从正规渠道进货”、“货物看起来是真品、自己不知道是假货”为由,逃避“售假”责任。而普通消费者因无法辨别商品真伪,买了假货却被蒙在鼓里。其实大家都忽略了一种简单便捷、一查便知商品真伪的途径——防伪查询。
厦门某公司是一家专业眼镜生产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去年12月30日,该公司把常州人赵某告上武进法院。原因是:赵某的眼镜加盟连锁店销售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偏光太阳镜,请求判令赵某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被控侵权眼镜是否为假冒产品发生争议,当庭拆封南京市某公证处封存的眼镜与厦门某公司提供的正品眼镜相比对后,赵某仍坚称自己销售的眼镜与厦门提供的正品眼镜基本一致,从外观上看不出系假冒产品,而且他销售的眼镜带有吊牌、防伪查询电话,故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抓住吊牌上印有防伪查询电话这一细节,当庭刮开防伪涂层,由赵某的代理人通过手机免提方式,拨打吊牌上提示的查询电话,进入“全国商品信息数字化查询信息系统”,并将涂层下显示的数字依次输入,手机语音提示“该商品代码已被查询678次,该商品为假冒产品”,双方对当庭查询结果无异议,赵某认可了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就侵权赔偿达成调解,赵某当场履行赔偿协议。
■法官说法: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专业眼镜销售商,应负有较高的合理审查义务。赵某辩称其从正规进货渠道进货,且销售的商品与正品偏光太阳眼镜一致,但不能提供正规进货来源,也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常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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