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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月1日起 上海市零售“隐形眼镜”应凭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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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4月1日起 上海市零售“隐形眼镜”应凭证经营
     3月28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对角膜接触镜零售实施许可管理的通告》。自4月1日起,在本市零售“隐形眼镜”(包含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应当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凡在今年7月1日后,仍未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查处。

    昨天发布的《通知》要求,将依法对角膜接触镜(俗称“隐形眼镜”,包含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零售实施许可管理。角膜接触镜属于高风险管理的三类医疗器械。凡在本市连锁眼镜门店、专营眼镜单体店、专业眼镜市场内的商户、普通商场(含超市、大卖场等)的眼镜专营商铺销售角膜接触镜的,可作为申办主体。自今年4月1日起,凡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角膜接触镜的,依法予以制止并查处。

来源:解放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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