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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公司打起商标侵权官司 法院断“标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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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7: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己的注册商标被别人印在了招牌上,可对方却称这并不是使用你的商标,而是在使用自己合法的企业字号。昨天,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标准眼镜公司诉塘沽区光明标准眼镜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标准眼镜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并于2000年注册了“标准”服务商标,是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近几年来,标准眼镜公司发现在塘沽区河北路上有一家眼镜店面,在其门脸招牌上打出标准眼镜名称,并突出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只在门市收银单及信誉卡上标明“光明标准眼镜”。
  于是,标准眼镜公司将光明标准眼镜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停止对“标准”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字号,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光明标准眼镜公司提出,其自2000年1月就使用光明标准这一企业字号,而原告是在2000年7月取得“标准”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注册企业名称在先,原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后,被告认为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由于原告的商标和被告的企业名称都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鉴于被告登记使用其字号的时间早于原告注册商标取得的时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标准”名称的使用,变更企业字号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法院认为,被告在使用企业字号“光明标准”的过程中,将“标准”突出,“光明”弱化,突出使用其字号中的一部分——“标准”,而该突出使用恰恰是原告注册商标的实质部分,超过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被告应合理、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和字号,同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光明标准眼镜公司停止对“标准”眼镜公司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标准眼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转贴自: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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