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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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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9: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国家标准委员会获悉,自2007年1月8日起,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修改单,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据了解,此次GB19192-200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包括删除“表1隐形眼镜护理液技术要求”中“PH”和“渗透压”两项指标要求;“附录A消毒效果试验方法”A.2.1.2.1修改为:A.2.1.2.1取菌种3~14代营养琼脂斜面新鲜培养物(18h~24h),用0.03mol/L磷酸盐缓冲液(PBS)洗下,稀释成含菌量为1×107cfu/mL~1×108cfu/mL的菌悬液。菌悬液应采用玻璃珠研磨或电动涡旋振动器振打等方式尽量使菌悬液中的细菌为单个菌体;“附录A消毒效果试验方法”A.2.1.2.2修改为:A.2.1.2.2从三批试样中分别吸取10.0mL加入三支灭菌试管中,置20℃~25℃水浴5min。同时,标准还特别标注了实验中所用的试管材料应与所检测的溶液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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