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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二期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培训班日前在深圳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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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15: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的教育培训工作,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计划利用五年的时间,对1000多家全国性社会组织秘书长轮训一遍。按照2016年年度培训工作计划,2016年05月24-25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在深圳市举办了 “2016年第二期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培训班”。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刘忠祥主持了培训班的开班仪式,中央组织部组织二局四处耿延葆处长、深圳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廖远飞等领导参加了开班仪式。在培训班上,耿延葆处长为学员们解读了中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刘忠祥书记解读了即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对《慈善法》的制度创新进行了剖析;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刘振国副局长、社团管理二处韩涛处长、执法监督办公室刘宁宁主任和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黄浩明副会长兼秘书长,分别就“社会组织‘走出去’工作”、“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行业协会商会典型执法案例分析”和“中国社会组织走向国际化的战略与路径” 等主题,为学员们进行精彩授课。
  刘宁宁主任在“行业协会商会典型执法案例分析”授课中,总结归纳了在执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业协会商会13种违法违规行为,它们分别是: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开展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对分支机构、代表结构疏于管理;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非盈利性”:不得分红、不得分配);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赞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民政部民发[2007]167号文《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合作活动中的违规情形(《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内部管理问题和违反其他部门的有关规定等。
  培训班期间,学员们到深圳市社会组织创新示范基地进行参观和座谈,还分组调研了深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和深圳市企业联合会。
  参训学员主要是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秘书长,部分深圳市行业协会负责人。
  中国眼镜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戴维平参加了培训班学习。
来源:中国眼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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