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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瞳导致眼疾 经消协调解眼镜店补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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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瞳导致眼疾 经消协调解眼镜店补偿2万元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去年在某知名眼镜店花了256元购买一付隐形美瞳眼镜,使用一段时间后,双眼发生炎症,影响了正常工作生活,要求商家赔偿。经消协调解,眼镜店最终补偿消费者误工费、医药费2万元。

    去年8月10日,陈女士购买了一副黑色的美瞳眼镜,使用1个月后感到不适,于是她换用一副有框眼镜,然而不适感仍未消除。去年12月14日,陈女士到海门某眼科医院就诊,并于今年1月8日复诊,诊断结果为双眼结膜充血、有炎症,上睑结膜色素沉着。与美瞳经销商协商未果后,陈女士向消协投诉,要求商家赔偿误工损失及医药费等共计5万元。

    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调查显示陈女士投诉情况基本属实,投诉期间,陈女士与眼镜店发生多次纠纷,双方矛盾较深。今年1月17日,消协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眼镜店负责人对陈女士购买的隐形美瞳眼镜及产生的病症无异议,但认为,陈女士的病症是否由使用隐形美瞳眼镜引起的,应该由权威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对于消费者的诉求,应由上海总经销商做出赔偿,并且消费者提出的赔偿损失5万元没有依据,仅同意在5000元以内进行调解。

    对此,消协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在这起纠纷中,海门某眼科医院作为合法的医疗机构作出的诊断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如经营者对此有异议,可以带消费者至双方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诊。眼镜店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该对所销售的商品负责,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先行赔偿,然后再向总经销商进行追偿。

    消协经过调查发现,陈女士收入较高,且确因眼疾休息较长时间,产生了误工情况。经过消协耐心调解,今年1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由眼镜店补偿消费者误工费、医药费2万元。

    海门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要到正规商店购买眼镜,同时要查看产品的包装标识,以及经营者是否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选购配戴彩色隐形眼镜前,需作眼科检查,在专业医师或验光师指导下正确配戴合格产品。

来源:时事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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