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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太阳镜还未使用就散了架,商家却以“打折商品不能退货”为由拒绝退货。工商部门明确表示:打折商品质量有问题,一样要无条件退货。
近日 ,潘小姐在中南路某眼镜店看中一款太阳镜,标价2000多元,商家标称打7折,潘小姐最后花1486元买了此款眼镜。
因为准备把该眼镜作为礼物送给朋友,因此买回后潘小姐并未使用。谁知,三天后,她发现眼镜镜片和镜框竟出现了缝隙,已不能使用。
潘小姐找商家要求退货,但被商家拒绝。理由是“商品已经打折,处理商品不能退货,而且本公司从来不退货”。潘小姐认为,商品质量有问题必须退,随后找到小东门工商所投诉。
工商人员表示,“处理商品不能退货”与《消法》条款抵触,属霸王条款,打折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照样要退货。
经调解,该眼镜店为潘小姐退货。
武昌区工商分局表示,商家对商品降价、打折,往往称“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但此做法实际与《消法》抵触。打折商品质量有问题,一样要无条件退货,当然,消费者在购买前已知商品存在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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