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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激光消费品需要警惕视力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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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口欧盟激光消费品需要警惕视力伤害
  据悉,宁海某电器公司生产出口到丹麦的一批价值3800多美元的带激光手电筒因激光等级标识偏低、技术安全要求不符合欧盟EN60825-1:2007标准,存在严重视力伤害的危险,接连遭到欧盟官方通报召回、客户退运返修的处理。
  经宁波宁海检验检疫局调查发现,由于生产企业、销售商均不熟悉欧盟对激光产品的安全管控标准,一味追求激光亮度,导致该批激光手电筒实测功率为7mw(3B级),超出了其包装上标明的1级激光的最大功率(0.39mw)18倍。按照欧盟激光产品的危险等级分类,3B级激光产品不适合普通消费者使用,如果直接看或者看从一个光滑表面反射的激光束,都会有严重的视力伤害的危险。在最坏的情况下,视力有可能被降低或受到永久性损伤。
  据统计,2014年欧盟RAPEX非食品类预警通报系统因视力伤害共发布了34起通报,其中激光类民用消费品共计31起,占比91.2%。激光类民用消费品中产地为中国的共计26起,占比83.9%,涉及激光笔、儿童激光枪、塑胶玩具、泡泡球等产品。通报原因分析,一是产品激光等级标注与实测不符,往往实际等级高于标注等级,也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二是激光类消费品中标识加贴混乱,存在部分产品加贴CE标识误导消费者博取信任,或未加贴相应警示标签。
  据了解,鉴于激光光束的辐射危害,欧盟EN60825-1:2007标准中按照辐射功率从小到大将激光产品分类为:1类、1M类、2类、2M类、3R类、3B类、4类,并对每类激光产品均有标记的要求。欧盟法规还规定普通民用激光产品只能为1类或者2类,EN62115电玩具安全标准中也对激光类玩具产品规定应满足1类激光辐射功率限值要求。据了解,欧盟EN60825-1:2007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IEC60825-1:2007,我国国家强制性标准GB7247.1-2012也同等采用国际标准,因此,国内外销售的民用激光类产品均需要执行上述规定。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民用激光产品生产企业,一方面加强欧盟激光产品标准的学习掌握,吸取欧盟通报召回、退运案例经验教训,树立民用激光产品的安全意识,摒弃“追求亮度性能忽视辐射伤害”的错误观念;另一方面加强设计研发,注重新产品定型,通过参数测算和激光辐射功率测试仪器精确评估产品辐射值,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加贴相应等级标识、警示信息。
来源:宁波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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