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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国眼镜协会发布《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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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15: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时间:2013-09-24      新闻来源:中国眼镜协会
  <p>    <p>    为了规范企业和行业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的指示精神,协会秘书处起草了《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建议稿,经全体理事通讯审议,一致同意将《自律公约》建议稿转为表决稿提交全体会员单位通讯表决,截止到通讯表决截止日(531日)没有会员单位提出反对意见,一致通过《自律公约》表决稿。
    根据全体会员通讯表决结果,现将《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正式向全行业发布,望业界同仁自觉遵守、共同维护《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会员单位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眼镜行业自律、保护眼镜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我国眼镜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树良好道德风范;尊重科学、鼓励创新、促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所有眼镜生产、经营、验配企业和业界单位在眼镜产品的研发、生产、批发、销售、验配服务及相关的从业活动中,均应自觉遵守以下自律条款: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
    二、以诚信为本,重合同守信誉,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诚信经营)
    三、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不作诽谤、攻击同行及恶意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维护行业社会形象。(不搞不正当竞争)
    四、不剽窃他人专利、不冒用他人商标、不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损害他人知识产权,努力提高自身技术开发能力。(保护知识产权)
    五、不做虚假宣传,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不造假)
    六、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七、严把产品进货关,不售卖、配装假冒伪劣产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
第三章  公约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第四条  中国眼镜协会会员单位是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均应承认本公约,自觉遵守并积极维护本公约。
    第五条  非中国眼镜协会会员的眼镜业界单位,愿意承认并遵守本公约,向协会秘书处以文字形式申请备案后,为公约成员单位。
    第六条  本公约成员可随时退出公约。本公约成员退出公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行机构予以公布,中国眼镜协会会员若退出本公约,视同同时退出中国眼镜协会。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七条  本公约的执行机构为中国眼镜协会。执行机构负责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公约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因一方违反公约内容而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及时向执行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执行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处理。
第五章  违反公约的惩处
    第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不履行自律公约,或违反自律公约对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况可实行以下惩处:内部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通报;会员除名;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人都可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执行机构举报,执行机构应就对举报的行为作出调查,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对执行机构的监督和调查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惩处意见由执行机构——中国眼镜协会秘书处提出,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中国眼镜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的修改。经二个以上本公约成员提议、经中国眼镜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约由中国眼镜协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眼镜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ndFragment-->  附件:《中国眼镜行业自律公约》

摘自一览眼镜英才网,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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